国与国、组织与组织、人与人之间经常有着如此的矛盾, 就是某一方的善意(如:协助、建议、捐献等等好的出发点)却往往不能被对方所接受,或接受了之后,却会让对方造成伤害。情况就象去爱一个人一样,假如被爱的人是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她/他通常会拒绝你的爱,假如接受了你的爱,就会造成她/他及家庭受到伤害。许多情况,人类好意的行为更象是给饥饿的婴儿饼干吃而不是给饥饿的婴儿奶水喝一样,这只会伤害对方,虽然出发点是好的。
要解决这类的矛盾,人类就必须要有共同的处事准则,才能和平共处。这准则就是:“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不做对人及人类有害的事。”“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不做对人及人类有害的事。” 里的“做”原作“制造”,但在这准则里有两个完全相反的定义,就是:“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及“不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比如:给饥饿的婴儿奶水喝就是“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不给饥饿的婴儿饼干吃也是“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不去爱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也是做有益的事。
准则内的“不做”只有一个定义,就是:“不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如:不给饥饿的婴儿饼干吃或不去爱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等,都是“不做对人及人类有害的事”。“做”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定义而“不做”则只有一个定义,这是此一和谐准则的奥妙与可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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